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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兔邦邦免费提供商户入驻专属渠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同时,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纾困政策措施。



第一条  减免房屋租金


1.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202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全额免收租金,执行方式先交后返还。

2.个体工商户承租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以外的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由县市(园区)倡导出租方积极减免或延期收缴房租。



第二条  降低用电、用气价格


1.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昌吉州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减免电费的5%。

2.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2020年下半年电、气、热费用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3月底前做到“欠费不停供”。



第三条  减免社会保险费


1.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四条  就业奖补


1.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2.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


将下列群体纳入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的支持范围: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企业;四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减免税收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5.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6.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七条  信贷支持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8万元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给予50%贴息。

2.2020年州内各银行信贷增速达到16.4%,净增22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18.4%,净增98.45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增加7.3亿元,总额达到60.6亿元。



第八条  兔邦邦免费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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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延期还本付息


1.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2.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3.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第十条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2.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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